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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机动车保有量和交通事故发生率等综合分析,“电子眼”的使用对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功不可没。3月17日起,武汉交管部门将利用城市监控和交管部门监控,共2000个探头,通过人工和自动抓拍的方式,抓拍驾驶员开车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的违法行为,一旦被抓拍,将会被罚款50元,记2分。驾驶员开车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的违法代码为12230。几乎同时,庐阳区今年计划再安装1200个左右的“电子眼”,区域涵盖女人街、七桂塘、城隍庙、五里井等街区。 “电子眼”其实是电子警察系统的简称,凡是采用技术手段取代警察对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实施监测并记录其交通违法行为的设备简称为电子警察系统,其核心内容是自动监测和记录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交通违法行为过程。 “电子眼现象”的法律问题 目前,产生争议最多的电子眼应属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机动车限速取证系统、机动车违停取证系统等,从上述三种系统来加以分析。 1、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 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是指在具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或路段对机动车闯红灯行为进行不间断自动监测和记录的设备,要求记录机动车闯红灯的2~3个位置信息来反映机动车闯红灯违法过程,其中第一个位置的信息应能清晰辨别闯红灯时间、车辆类型、红灯信号和机动车压在停止线的情况,第二或第三个位置的信息应能清晰辨别闯红灯时间、车辆类型、红灯信号和整个车身已经越过停止线的情况。机动车闯红灯系统图像应全面反映该机动车闯红灯的违法过程。当机动车在红灯相位内越过停止线,但没有继续向前行驶时,其行为就不属于闯红灯,而是越线停车,处罚力度不同。 2、机动车限速取证系统 机动车限速取证系统是指监测记录机动车超出限速上限或低于限速下限的设备。目前大部分地区安装的机动车限速取证系统,虽然所拍摄的车辆图像能清晰反映被拍摄车辆的类型、颜色、车牌号码、驾驶员特征,但无法说明车辆超出限速上限或低于限速下限行驶的违法过程、违法地点、限速值。与此同时,这种清晰反映驾驶员特征的照片可能涉及个人隐私。 3、机动车违停取证系统 对于机动车违法停车的交通违法行为,国内普遍的做法是民警手持数码相机取证车辆图像后贴告示书。实际上,这种做法并不可取,一方面这种车辆图像证据不一定说明问题,另一方面管理部门的这种做法起不到教育作用,反而变成一些地方滥罚款的手段。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人行道是禁止停车的,非机动车道上只要不影响非机动车通行是可以临时停车的。当然,如果非机动车道上有明显的禁停标志,那么自然不能停车。而实际上国内许多地方的非机动车道上都没有设置禁停标志,或者只在道路的一端设禁停标志,此时所拍摄的车辆违停图像不一定合法、合理。 从证据角度来看,一般认为,最高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四条确定了所谓的电子证据,如果其制作情况和真实性经对方当事人确认,或者以公证等其他有效方式予以证明的,即具有证据效力。因此,“电子眼”引发的证据法律问题其实就是以“电子眼”获取的证据是否具有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与合法性,是否能被法院接受的问题。然而,即便是“电子眼”获取的证据具有证据力,以“电子眼”获取的证据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过程中仍然存在着另一个重大的问题,尤其是暗中执法获得的证据,那就是行政处罚的合理性和程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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